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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广告公司为客户代理媒介广告,一般向广告主收取由媒介返还的15%的代理佣金(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广告客户的付费并不会高于媒体广告时间或空间的基本价格,所以广告公司只能转向媒体寻找“折扣”,这种折扣即传统的佣金[3])。用经济学效用最大化的理论分析,无论广告作品的效用如何,15%的佣金制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告公司利润水平的维持,这也是广告代理公司推行代理制的根本原因。但是这个固定佣金的比例一直以来成为广告主争论的焦点。广告主认为媒体的刊播费越高,广告公司所得的佣金越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广告公司就会倾向使用更为权威和价格高昂的媒体;广告公司和媒体还有可能通过私下协商,说服广告主支付更高的广告费用。为此,一些国家的广告管理机构和广告行业自律协会通过制定法律,禁止广告公司和媒体之间的“私下协商”,同时建议使用协商佣金制或实责制,不必把固定佣金固定在15%。尽管各国广告费用的计算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在费用问题上的分歧扩大化,已经成为目前国际广告市场上不能回避的问题。
同时,由于代理制是双向代理,其三方信息往往处于“不完全”状态,即广告主不能完全掌握广告公司和媒体的信息,广告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广告主和大众媒体的信息,大众媒体不能完全掌握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的信息。因此,三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具有比其他代理方式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在实行代理制的同时,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行业自律的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3、广告代理制的导入是一个创新的过程
二
三
从总体发展来看,中国广告代理制的发展不能说是成功和顺利的。在推广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混乱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代理制运行过程不规范,市场秩序不健全,多重代理、零代理和低代理并存。
(media.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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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刊例网·中国 作者[记者]:陈刚 单丽晶 阮 日期:2006-03-05 10:29 出自:人民网-传媒 编辑:hake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