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人网络、分众传媒因《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网游数据与其在之后公告的第三季报的数据上存在差异,成为美国律师发起的最新集团诉讼案中的证券欺诈案被告,这一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实,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后遭遇集团诉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过去,网易、中华网、中国人寿也都有过类似的遭遇,上市公司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是一件平常的事情。
巨人网络、分众传媒因《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网游数据与其在之后公告的第三季报的数据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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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分众传媒因《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网游数据与其在之后公告的第三季报的数据上存在差异,成为美国律师发起的最新集团诉讼案中的证券欺诈案被告,这一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实,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后遭遇集团诉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过去,网易、中华网、中国人寿也都有过类似的遭遇,上市公司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是一件平常的事情。
巨人网络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数据及公告到底有无法律上的瑕疵,甚至存在证券发行欺诈,这应由美国的法院来认定;同时,巨人网络在第三季报上两项数据出现下滑,是不是在正常经营允许值的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这些也必须要等到美国法院的认定后才能作出决断。
集团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2、13世纪的衡平法。目前集团诉讼制度为许多国家采用。集团诉讼制度允许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为其自己和其他认为具有类似受害受损的人起诉或应诉,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高效而经济的方法。集团诉讼的合理性表现为,其解决了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的救济,承担了《证券法》中行政监管部门无法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天然具有的判决扩张力泽被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做法使之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并解决了 “公法私法化”、社会不稳定、群体性索赔等问题。但批评者则认为,集团诉讼存在程序繁杂、耗资巨大、费时长久、管理困难、影响面较大、社会成本较大、过多介入公共政策管理等。
而中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是单独诉讼而言,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依法必须合并审理,或者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并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形式。在共同诉讼中,有诉讼代表人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达到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2—5人。当人数确定时,由成员推荐产生诉讼代表人;当人数不确定时,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者由法院与其商定产生诉讼代表人,并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而法院受理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后,可以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来法院登记。
(media.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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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刊例网·中国 作者[记者]:宋一欣 日期:2007-12-05 出自:证券时报 编辑:ynlog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