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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许海建】
3月21日,国内首个博客广告代理平台正式启动。随着中国博客群体的日益壮大,在引来广告商们投资兴趣的同时,也揭示出了一个行业甚至法律盲点。(见3月24日《人民网》)笔者了解到,据ForresterResearch研究显示,多达64%的广告主对在博客上做广告有兴趣。
博客广告这一法律盲点,不利于广告资本的流动,必须尽快设置法律解决之道。
为何出现盲点?从现有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这条规定看出,开通博客的个人无权发布广告。再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中,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广告经营,并在经营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提供博客的网站如果没有通过经营登记的话,根本没有发布广告的资质。
但笔者认为,哪里能吸引众多人的眼球,哪里就有广告资金的流入。资本总是追求利润的。仅仅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便出现了广告商送钱上门没人收的尴尬结局。这其实非常正常,在信息技术时代,创富方法不断刷新,而法律基于本身特有的保守性,总是滞后于最新的需求的。
那么,面对盲点,法律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这不需要专门立法,而是进行法律解释。举个例子,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时,只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以后又出现了空军这一新的军种,难道就仅仅因为宪法没有规定,总统就不能领导空军吗,当然不是如此。同理,就《广告法》在博客广告中的适用,原则上《广告法》已有的基本原则、制度同样适用于博客广告,一视同仁。
(media.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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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刊例网·中国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3-27编辑:hake 论坛投稿
